促销管理办法昨实施 乱挂清仓甩卖牌子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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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 15:13: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7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以前,杭城商场常常在促销活动广告的最后加一句“本商场对本次活动有最终解释权”,但后来基本上所有商场都已经取消了这条注解,“最终解释权”变成了“详见商场海报及告示”。昨天,记者对不少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鞋类卖场还在使用“最终解释权”,在一个卖场的4楼海报上明确标示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属某某鞋业四楼服装商场所有!”对“最终解释权”这一促销手段,在《办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
快过期商品当赠品
昨天,凤起路一家超市的奶制品冷柜里,好几个酸奶品牌挂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小海报,其中某个品牌酸奶买750ML的大包装送一袋250ML的小包装。记者特意留意了一下赠品小包装酸奶的保质期是到10月16日。以快过期的商品充当奖品、赠品的促销行为,一直是超市业风行的促销手段,也是消费者最反感的促销猫腻之一。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这两年来接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而更多的消费者因为赠品不是掏钱买回来的,所以一般出现质量问题也就忍气吞声,不好意思理直气壮找商家理论。超市正是掌握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往往拿一些滞销品甚至次品充当赠品。
同样在这家超市的服务总台,家住刀茅巷的张大妈拿着国庆期间降价促销时买的特价蒸锅试图换一个“手柄牢靠点的”,遭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拒绝。“当初买的时候我们就强调过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该工作人员振振有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非法促销可投诉商家最高罚款三万元
从今天开始,消费者如果在购物过程中遇到类似的促销行为,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职能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会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该商家进行处罚。
据《办法》中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消费者根据自己遇到的情况,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不清楚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比如说,如果遇到价格欺诈行为的,可以向价格部门反映情况,而遇到货品质量问题,则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而对零售商来说,要像以前那样以促销办法来欺骗消费者,就没那么容易了。对欺骗消费者的促销手段,《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措施:“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零售商可予以公告。”对零售商而言,处罚的金额虽然不算很高,但是一旦违法促销的行为公布,无异于在消费者心目中自毁形象,得不偿失。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姚珺妍 李佳盈 步恩撒 詹军 王晓迪 郭雪红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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