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伯致残该不该赔误工费 法官:关键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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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5日 06:33: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75岁的沈老伯出了交通事故后要求肇事司机赔偿2.6万余元的误工费。昨日,余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沈老伯对误工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5月26日,杨某驾驶中巴车经过余杭勾庄铁路桥附近时,与横穿马路的沈老伯发生碰撞,造成沈老伯4根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出院后,沈老伯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
今年7月,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老伯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8月4日,沈老伯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杨某、客运公司和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沈老伯在诉状里请求法院赔偿近400天的误工费损失2.6万余元,每天的误工损失是60多元。在法庭上,沈老伯的代理人还拿出了居住社区为他出具的一张证明,证明中说沈某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长期从事蔬菜生产工作,年收入在3.5万元左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沈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75岁,年岁已高,社区证明的是一个身体健康这是个事实,但他并不能证明老伯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这必须由劳动鉴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证明,而沈老伯也未能提供三年内合法收入的情况。据此,法院驳回了沈老伯对误工费的全部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并不是年纪大就一定没有误工费,只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或者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发生事故后的误工损失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申屠清儿 莫晓燕 陈洋根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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