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6日,工行就潘先生卡中2205203.7元被莫名取款、消费为由,向湖州市公安局报案。
回顾整个过程,潘先生怀疑是中了“港商”陷阱。去年10月11日中午,潘先生在深圳取款3万元。当时,港方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谢彼德(音)一直在场,目堵了潘先生查询存款、取款全过程。
第二天,潘先生与朋友一起赶赴香港落实资金。当晚,港方公司律师提出查验资金要求。为表诚意,潘先生即与香港的张律师等人一起,在下塌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了两次存款。张律师也查看了潘先生查询存款全过程。
潘先生怀疑在查验资金时泄露了密码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对方再利用他返回杭州这段时间,通过“克隆卡”在澳门、香港消费提现。
湖州警方经调查后,决定对杨志辉等人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但因案件尚未侦破,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归还存款,支付相应存款利息。
用户密码信息保管不善承担主责
湖州中院审理认为,潘先生在工行开设灵通卡,并在灵通卡中存有资金,双方已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潘先生提交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证明,他于去年10月13日已离开香港,且从未去过澳门,他本人没有用灵通卡在上述时间在港澳取款和消费的机会。而工行提供的该卡在澳门的消费记录中虽有签名,但与潘先生实际签名不同。应认定他人伪造潘先生的灵通卡,在港澳提现和消费。
但潘先生多次在有他人在场情况下,取款、查询卡内存款,从而泄露了灵通卡的交易密码,未尽合理谨慎注意和保密义务,是导致卡内存款减少的根本原因,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被提取或消费金额70%的民事责任。
另外,他人伪造信用卡利用密码发生交易,说明计算机对伪卡的识别存在缺陷,银行安全交易系统存在一定隐患,作为技术掌控方,工行对银行卡内存款的他人非法支取行为,应当承担30%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工行湖州分行支付潘先生661561.11元,及自去年10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同期利息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