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能够及时获知这一情况,并有权向检察机关批捕嫌犯说“不”。
昨天,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召开专题研讨会,论证了这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可行性,这意味着这项全国首创、旨在保障人权的新制度将很快在北仑区全面实行。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北仑区检察院公布了《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基于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律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律师意见,决定提出意见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审结之日,反馈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
受邀而来的2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2名大学法学教授和1名法学博士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论证,并一致认同这一规定可行。
记者了解到,北仑区检察院从2年前就开始对这项制度进行探索。这项制度的施行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到底意味着什么?昨天参加研讨会的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郑克律师深有体会。
郑克律师曾代理过北仑的一起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他的当事人被查出涉嫌虚开了1700多万元抵扣税款发票。案子进入到审查批捕阶段后,郑克律师向北仑检察院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意见。他认为他的当事人虽然有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但当事人所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虚开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而且证据显示,他虚开的目的只是为了内部做账,而不是为了偷逃税款,因此不构成犯罪。最终,北仑区检察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采纳了他的建议。
据该检察院披露,2年来,一共有22件案件的律师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北仑区检察院进行审查后,有约四成的案件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并没有通知律师案件进展环节,更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我国逮捕率较高,近几年来,因错捕而引起的国家赔偿的案件数量大量发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影响了司法和谐。专家们认为,这项制度的施行,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行使,并将推进我国羁押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