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小区泳池溺亡责任在谁 法院判决3方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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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09:29:4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岭锦园小区泳池幼女溺水案,昨日由温岭法院审理。法院判定,死者小朱的父母自负50%责任,新锦园宾馆的责任占40%,赔偿死者父母78572元,物业公司责任占10%,赔偿死者父母19643元。
今年8月2日,8岁的小朱由父亲带着,来到位于锦园小区的新锦园宾馆室内游泳池游泳。10时20分左右,父女俩游泳结束。小朱穿好衣服后,告诉父亲要到小区公园内的滑滑梯上玩。尚未穿好衣服的朱某,同意女儿要求。
10时26分,小朱蹦蹦跳跳地来到附近的室外游泳池,并在池边嬉水,玩了一会儿后站起来,因池边地上打滑,不慎滑进泳池。此时,泳池及周围空无一人。朱某穿好衣服后出来,四处寻找小朱不见。最后在室外泳池一角落,找到已掉进水里的女儿,急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小朱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锦园小区的室内、室外泳池,已经作为新锦园宾馆的配套设施,由该宾馆承包经营。两个泳池的营业时间,均为中午1时至晚上10时。锦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新锦园宾馆签订有一份保安、保洁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新锦园宾馆的经营场所,不得监控。
因有这个协议,虽然监控设备照常运作,摄录下了小朱溺水的完整过程,但宾馆管辖范围内场地的监控录像,在监控显示屏上不再显示,故小朱溺水,不能被监控室值班人员及时发现。
受害方与有关责任方,经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受害方朱某夫妇,遂于今年8月23日向温岭法院起诉,他们要求赔偿的金额总计为196430.90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叶长杉 邵云初 吴中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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