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有望采用市场评估定价,拆迁安置最低保障标准将扩大到所有低收入家庭,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得少于500元……施行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大修”。
省建设厅厅长张苗根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拆迁量的大量增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条例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报告说明,本次修改有几大新亮点格外引人注目。
取消房屋基准价,评估按市场价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拆迁实施时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张苗根认为,原条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市、县政府批准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一是公布的基准价,实际上是上一年度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情况差异太大,被拆迁人往往不接受;二是基准价非市场因素干扰大,有些地方几年不公布;三是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采用市场评估法,不采用基准价的方法。
鉴于群众要求取消基准价的呼声很强烈,决定草案的此条修改应该是顺乎民意,计价更科学。
到期还没安置,政府负行政责任
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安置用房建设,保证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如未按规定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政府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安置用房建设滞后,拆迁户不能按期入住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国家控制土地审批后,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无地建设安置房的情况。
为改变这一状况,也是对政府批准拆迁项目的程序和条件作必要的制约性规定,决定草案增加了上述条款。
三大听证引入拆迁
引入三大听证程序:一是拆迁许可审批前听证,对拟拆迁面积较大或被拆迁户较多的拆迁项目,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前要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二是争议裁决前听证,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较多的,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举行听证;三是行政强制拆迁前听证,拆迁主管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张苗根说,在拆迁许可的审批和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过程中,由于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不够,使拆迁户的许多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草案引入三大听证程序,是为了拆迁工作稳妥、顺利进行,及时妥善地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这也是在拆迁管理中体现民主行政,化解矛盾和纠纷,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拆迁安置最低保障范围扩大
凡属低收入家庭的,都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即每户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的,也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按照36平方米结合当地房价进行结算。
张苗根解释,原条例规定对享受拆迁安置最低保障的拆迁户设置了两条要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36平方米;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人员。
实践中,符合这两条要求的范围很小,所以修改这条是为扩大拆迁安置最低保障范围,减轻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