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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员病倒街头,“120”接警后不是将其送到医院,而是直接送往救助站。救助管理制度实行后,这样的“怪事”在各地屡有发生。
对流浪病人的处置,反映的是市场机制与人道精神的博弈。流浪病人的悲惨命运,让人们不得不深刻反思,我们维系人道精神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否存在缺陷?
流浪病人不送医院,送救助站
福州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陈如光说:“流浪病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路面的流浪病人,他们一般都是由120、110直接送就近医院。另一种是在救助管理站内发现的流浪病人。如果是头痛、感冒之类轻微的病,救助站内都备一些药,吃点药就没事了。如果较重一点的病人我们就要将其送到指定的医院去。”
陈如光说,对于流浪病人的处理,目前救助站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些流浪病人被送到医院后医院不接收;一些群众直接把流浪病人送到救助站门口丢下;一些部门也不喜欢流浪病人,接警后就把流浪病人直接送到救助站门口。
温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严东一说,温州市每年都发生好多起“120”将流浪病人送到救助站的事。记者了解到,由于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没有将救助站外的流浪病人纳入其中,一些流浪病人的命运十分悲惨。2005年5月17日,一名“流浪汉”患重病横卧西安繁华闹市,“120”赶到现场却未及时救治,医生离开30分钟后,这名患者死在街头;2004年,湖南长沙一名患重病的流浪汉被“110”送到救助站,却因无人救治而死在了救助站前……
医疗机构和救助站之间的博弈
温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严东一说,救助站不是医疗机构,“120”将流浪病人送到救助站毫无道理。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只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人员及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街头突发疾病的乞讨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严东一告诉记者,该站一年的医药费、治疗费只有区区10万元,去年一个病人就花去了7.1万元。而且,这些钱按规定是用于救助站内生病的流浪者的,至于不在受助范围的站外流浪病人,救助站是有心无力。
温州市急救中心党支部书记叶建雄则表示,流浪病人是“三无”人员,医院不愿接收,“120”接警后才会将流浪病人送往救助站。“但如果是危重病人,‘120’接警后通常会请示温州市卫生局,再根据流浪病人的病情送到卫生局指定的医院治疗。”他说。
对于流浪病人,医院则表示有苦难言。福建省立医院院办副主任黄守勤说:对于流浪病人,我们从心理上肯定不愿意接受。一方面,治疗费用很难收取、落实。我们每开出一部车,抢救设备的使用,人员的配备,一趟都要好几百元。医院几乎每周都会收到流浪病人,每年因此损失几百万元。一些病人经过初步治疗后还不肯离开医院,这让医院的负担更加沉重。另一方面,流浪病人又脏又臭,很容易遭到同病房其他病人的投诉。2006年,一个得了坏疽的流浪病人被送到福建省立医院时,整个脚都烂了,而且生了虫子,臭味很重。护士长还要帮他洗澡,因为不洗澡其他病人就会投诉。
记者了解到,由于医院和救助站都不愿接纳流浪病人,遇到病情不是很危急的流浪人员,“120”根本不愿意出警。而对流浪病人的救助,在各地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
救助流浪病人,还待救助机制完善
2003年8月1日,救助管理制度代替了饱受争议的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然而,由于救治经费没有保障,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相互推诿,危重病人被遗弃的事件各地屡有发生。
温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张国林说,救治流浪病人,关键是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医院是讲究经济效益的,救治流浪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自然心不甘情不愿。他表示,温州市6家省、市级医院,前两年无主病人的欠费高达600多万元。“这些费用只好挂账,内部消化。”
张国林说,救助流浪病人关键是政府要明确责任。流浪病人的救助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应由医院承担,应该由政府来解决。
2006年1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记者了解到,各地救治流浪病人的定点医院建了不少,但由于利益补偿机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医院在救治流浪病人的态度上,是能推就推,能不救最好。“120”接警后,干脆将流浪病人直接送到救助站,而救助站也闭门不纳。
对流浪病人的救助体现着社会的人道精神。温州、福州等地救助站负责人建议,街头危重病人,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发现谁送医院的原则进行救治。由于站外的流浪病人尚未纳入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起利益补偿机制,弥补医院等各方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