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温某被丽水市景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自认为不收人家贿赂的温某对检察官说:“我没想到自己会因受贿被立案,我只想到过自己迟早会因嫖娼问题被纪检部门查处。”
经过景宁县检察院认真查证,除了温某自己交代的收受丁某高档衣服、皮鞋和嫖娼费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外,他没有直接收受现金。在侦查期间,温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2006年12月24日,景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费计入受贿额。2007年1月9日,在法庭上,温某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忏悔自己不懂法律,不注意生活作风。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与性贿赂有点区别
行贿人以为温某支付嫖资的方式来收买他,这种行贿方式,是否算“性贿赂”的范畴呢?
负责该案审查起诉的景宁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钟时剑认为,这与人们常说的性贿赂还是有区别的。“性贿赂”是指女方本人直接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而本案不属于这一类。行贿人丁某只是把钱放在了温某的枕头底下,其实也可以算是一种资金行贿,只不过,温某将钱直接用于了嫖娼。温某收受了钱财作何用途,不能改变受贿的性质。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认识,对温某自供的近20笔由丁某事先支付的“共同嫖娼费”,检察机关没有计入受贿额。“性贿赂尽管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丁某事先支付的‘共同嫖娼费’应该归于性贿赂一类。”钟时剑分析说。而在该案移送起诉时,该院也为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同意了钟时剑的意见。
浙江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孙笑侠教授则表示,目前“性贿赂”还只是学术界和民间的一个说法,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像本案中的温某,不接受现金,只接受高档物品和嫖资,行贿情节显得更隐秘,但造成的影响还是同样恶劣的,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对其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此案再次告诫领导干部:生活不检点要惹大麻烦
温某因为“生活不检点”被判刑,虽然是个案,但据浙江省纪委有关人士分析,近年来,浙江省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背后往往会牵出官员嫖娼、包养情妇(情夫)这样的生活作风问题,而且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他认为,不可小视干部生活作风问题,现在不少腐败案件一经查实,往往就是大案要案,因此,要建立有效机制,真正做到干部小违纪的时候就能及时发现,就要有人管、有人抓,防止滑向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生活上的腐败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最终必然导致权钱交易,引发经济上的腐败。
作风问题确非小事。记者注意到,1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切实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第八项即“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这是中央近年来首次明确对干部生活作风、生活方式提出要求。“作风正派”等概念的复出,表明党风廉政建设开始从细微处抓起。
而温某受贿案的判决,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尤其是生活作风建设无疑是有警示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