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 执法为民 代表委员评议两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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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后,代表委员们进行了评议。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要提起公诉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全年共依法妥善处理251件未成年人案件。
——摘自《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浙江话剧团一级演员 吴燕琳:
因为工作原因,我经常接触一些走入迷途的未成年人,也经常去少管所等地方看望他们。经过多次与他们的交流,我得出一个结论,从本质上来讲,未成年人大都属过失犯罪,因为他们的人生观还没有形成,他们的犯罪大都被人教唆,或者是一时冲动造成的,所以,我非常赞成检察机关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矫正一个走入迷途的孩子的确有相当的难度,这就需要全社会对他们施加关爱,用爱心融化他们心中尚未完全冰冻的心,这肯定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社会有足够的耐心。
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全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3160.73万元,上升119.64%。对涉及外来民工、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摘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大虎
对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仅仅因为经济条件的原因导致很多人不得不在寻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止步的话,这不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以对这些困难群众进行司法救助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农民工在遭到工资拖欠时很少会主动找法院,司法救助就有助于消除他们这种对法律的隔膜。
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大力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和形象建设。
——摘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丽水莲都区花园中学副校长 李美华:
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一年到头可能都在审案件,但对一名普通老百姓来说,一辈子可能只会打一次官司。因此在这一个案子中,法官如果审判不公正就会影响整个法院队伍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对于法院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任何一起案子的审判都会有输有赢,但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会给法官一个公正的评价。应该说,法官在日常办案中干的是“吃力不讨好”的活,但两位普通的基层法官却能当选为2006年“浙江骄傲”,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但是,在日常的接触中,我认为法院的执法力度还要加强,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利益。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侵犯专利、商标、技术合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43件,上升12.6%。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028件,上升8.67%。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探索通过司法程序审核认定驰名商标,全年共受理17件,同意认定“唐狮”、“人本”、“德意”等驰名商标。
——摘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金都:
很多人认为自主创新是国家和企业的事情,但是通过省高院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读出:通过司法的保护更有利于企业的创新。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浙江的民营企业众多,很多企业都打出了自己品牌的知名度,拥有一些自己的核心技术。有一些不遵守规则的企业会采用冒用商标、窃取别人的核心技术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既有本土企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有本地的企业遭到国外企业的侵犯。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遏制和处理,会严重损害那些致力于搞自主创新企业的积极性,最终会损害我们国家的利益。省高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这个问题,我觉得对于鼓励创新者、惩罚侵权者,对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都是很有好处的。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胡巍 董碧辉 盛伟 逯海涛
编辑: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