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加盟、洗衣店加盟、咖啡馆加盟、餐饮酒家加盟……打着特许经营旗号的加盟店在杭城街头已随处可见。近日我国首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市商贸管理部门了解到,该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至少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等。其中特别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据介绍,这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净化特许经营市场。
明确特许人应具备的能力
特许经营模式近年来如火如荼,难免泥沙俱下。一些经营商打着“特许加盟”的旗号,鼓吹“一年收回投资、三年利润翻番”等诱人宣传,大肆收取加盟费,而等到加盟者上套后,却从此对加盟者不闻不问。省市商贸、工商管理部门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
条例特地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要求。
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被重点建立。条例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位研究特许经营的业内人士表示,以前发生在特许经营领域的不规范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它加大了加盟者的风险筹码。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条例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合同做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业内人士分析,这也是保护加盟经营者权益的一项措施,减少特许人与加盟者今后在旗号、品牌使用方面的纠纷。
违规者最高罚款50万元
条例对特许经营的违规现象也作出了明确处罚措施。如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擅自发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明年5月前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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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