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坑为非自然形成 半个月后法院再审少年溺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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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0日 08:50: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早报讯两名少年溺死水坑,失去孩子的家属将他们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四家单位告上法院,不料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四被告均认为夺命水坑是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地势地貌,与己无关。水坑形成原因关系到谁该为少年之死担责,死者家属不得已申请另类司法鉴定,并向法院申请由地貌专家到现场调查(早报2月9日曾对此报道)。
经过近一个月的等待后,昨日,死者家属拿到了专家得出的水坑勘验报告,而西湖区人民法院也决定将于本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这份盖有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公章的报告形成于3月5日,专家得出的结论是:该水坑为非自然形成。这也就意味着水坑是由于人工挖掘留下的“祸根”。
报告中提到,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于2月8日下午3点到4点,对杭州市文二西路和花蒋路叉口西北一水坑进行现场勘验(即少年溺死的现场),水坑位置由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定,法院对本次勘验的要求是:水坑有无机械施工痕迹,是否可以得出是人为挖掘还是自然形成的结论。
专家调查结果为,水坑为椭圆形状,长轴、短轴和坑深分别为8米、6米和2米,坑壁没有植被,坑底平坦,有2厘米到10厘米的水泥浆坪,由纯水泥固结而成(水泥浆坪面积约为1.5米×2.5米),浆表面覆盖有约20厘米厚的塘泥。专家根据现场调查得出结论:水坑不是自然原因形成的。
此前,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陈永然律师表示,专家得出的结论只是专家意见,可作为证据参考使用但不等同于司法鉴定结论,如果被告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如果最终鉴定结论仍是一样,那么被告就应该在其责任范围内作出赔偿。(1010504)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杨俊 陈洋根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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