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消保委点评汽车售后服务三大不公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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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6日 10:58: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讯 卖时一张笑脸,维修一张黑脸,让许多有车者十分气愤却又非常无奈。2006年,全省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765件,其中因售后服务引起的投诉占总量27%以上。3月14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汽车售后服务存在的三大不公平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行业惯例做出了点评,以提醒广大消费者。
问题一:消费者不在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或维修,将失去保修权利
案例:杭州的徐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高档车,在保修期内出现了故障,但是去杭州4S店维修时,维修工作人员说,由于该车以往的保养没有全部在4S店做,所以不给予保修。省消保委调查显示,47.3%的消费者有过类似徐先生这样的遭遇。
点评: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家对其售出的汽车的保修义务,不因消费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而改变,除非汽车厂家能够证明车辆故障是因消费者保养或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否则就应该承担保修义务。
问题二:汽车售后无“三包”
案例:台州的王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家用车,买来第三天就发现油表不动,修了5次还没好。接下去的半年里,又经历了换挡位杆、换离合器盘等多次维修,但是厂方声称:保修期内只管维修,故障车不能换也不能退。省消保委本月调查发现,近92%的厂家都认为,除非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车辆的任何缺陷只能通过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方式解决。
点评意见:国家汽车三包规定虽尚未出台,但2001年,浙江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已将汽车列入了三包范围,汽车三包的时间为1年或1.5万公里。根据上述规定,凡在浙江省内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汽车三包规定。
问题三:只愿修,不愿赔
案例:温州的陈先生购买了某品牌的高档汽车,使用中发现发动机漏油,经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在维修期间,陈先生需要自己租车使用,时间和经济都受到了损失,并且带来了诸多不便。陈先生要求4S店赔偿损失,均被拒绝。省消保委调查发现几乎每家汽车企业都规定:由于车辆停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附加费用不考虑赔偿。
点评意见:《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明确规定,三包商品应在30日内修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因此,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为修车往返奔波,经济上遭受到的损失,汽车生产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杨军雄 通讯员 李嘉 张维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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