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扇门后面竟然是一个12米深的管道井,来看房的林某一推门、一伸脚,就掉了进去,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林某家属将大楼所有者、施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家属获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摔进12米深管道井
去年3月16日,当得知温州市区某商住楼有房子卖,项某与受害人林某相约一起去看房。
当天,林某先看了2楼,然后去3楼。在走到3楼时,他看见一处墙壁上有一扇未上锁的门,林某以为是一个房间,伸手拉开门,一脚跨进。他万万没想到,门后是该商住楼直通大楼地下室、深达12米的管道井。林某一脚踩空,摔了进去。
随后,林某被消防队员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4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林家花去了大笔医疗费。
安全隐患却未加警示
对于这起意外,林某家属认为,鹿城区鱼麟浃村委会、该村经济合作社做为该商住楼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对大楼结构和安全负管理义务。大楼投入使用后,没有对存在严重安全缺陷的管道井采取防范措施,也未贴任何警示性标志。施工单位温州市某建设公司及温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也要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当时设计图纸,这样的管道井应每隔二至三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材料分隔。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要求做的话,那么当时林某所在的3楼正好处在隔层位置,就不会发生事故了。
林家遂向鹿城法院起诉,将大楼所有者鱼鳞浃村委会和鱼鳞浃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534179.5元。
被告各有各的理由
对此,大楼所有者称,林某自己也是做装潢的,算是专业人士的,应对建筑结构有清楚认识,应当知道管道井及其危险,加上林某已经67岁了,年纪、视力都有点问题,所以对事故的发生有自身过错。
而建筑公司认为,管道井的消防隔层不属于结构层,仅起防火作用,即使事发时已有消防隔层,人在上面仍然可能掉下去,而且消防隔层是在管道井内的管道铺设完成后才能施工,由于当时管道均未铺设,他们无法进行管道井的消防隔层施工。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地段是业主拥有产权的管道,不是公共部位,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而且他们还未收到过物业管理费,所以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当林某等人进入该商住楼时,值勤保安未给予安全提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鱼麟浃村委会、合作社没对商住楼管道井门上锁,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有管理上的疏忽;建设公司作为施工者,没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建造管道井防火分隔,也是林某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因为如果做了隔层,也许林某就不能轻易拉开管道井门了。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四方共同过错所致,根据过错程度,确定村委会、合作社承担3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和建设公司分别各承担35%赔偿责任。(201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