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时12分,下城区法院11号法庭,一起特殊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异议而引发的诉讼,俗称“民告官”)官司正在进行紧张的举证质证。
因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持有疑义,王女士将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告上了法庭。而为了促进自己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杭州市交警支队特意组织了全市各区交警大队的40多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电动车车主被罚50元
事情还得从去年12月23日发生在中河北路浙江国际大酒店附近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说起。当天上午7点30分,王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行至浙江国际大酒店南侧近道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程某发生碰撞,王女士腰部骨折。事后,交警部门作出王女士负全责的事故认定,并对王女士处以50元的罚款。
仍在养伤的王女士昨天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但她在诉状里称:“程某(事故另一当事人、女)未打任何招呼,突然向右转弯,引起两车相撞……”
为了举证,王女士登报寻找“证人”。昨天,一位中年女子出现在了法庭上,她就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她当时就在两辆事故车后面不远。她说:“我当天正好休息,一大早去亲戚家串门,我看到两车是并排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在右边,自行车在左边,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后,自行车压在电动车上面,骑车人都是女性。”不过,她表示她当时没看清楚是谁先碰着谁的。
-交警现场进行执法教育
昨天在法庭上,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王女士提供了事故后交警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事故车辆作出的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中,“程某所骑的自行车后刹车无效”。根据这一结论,王女士认为,事故最关键之处在于程某的自行车是“不符合上路要求”的,应由程某全部承担事故责任,王女士还据此向程某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最后,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50元的罚款,同时要求交警部门承担本案诉讼费。
交警部门则坚持认为,自行车不符合上路条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从现场勘验和调查的情况来看,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王女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因此王女士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外,交警部门认为他们在处理这起事故的程序正当、合法。
法院昨日上午审理后,未当庭对该案作出宣判。(2210601)
●记者手记
无论输赢,双方都值得尊重
刚在法庭坐下来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震撼。因为我此前从没见过40多名交警身穿警服,同时到庭旁听的。
单论官司,确实很普通。这样的事故,每天在路面上都会发生。不过,由此引发官司,甚至叫板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王女士应该算杭城第一人。
虽然王女士因为健康原因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但值得肯定的是,她在被交警部门处罚之后,虽然觉得满肚子委屈,但还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为自己讨说法,非常理性。而交警部门对待官司也采取了开明的态度,不但3名相关负责人亲自坐上被告席认真严肃地答辩,并且组织了辖区各个交警中队的代表到庭听案,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因此,我很想说,不管官司最终输赢如何,双方都非常值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