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车主状告养路费征收违法 败诉后称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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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3日 08:24:2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有车的朋友都支持,但像我这样站出来的并不多。”在当庭被判败诉后,王文华说。昨天下午,杭州车主王文华以养路费征收违法为由,与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对簿公堂,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征收养路费,退还其已被征收的养路费46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车主:征收养路费无法律依据
33岁的王文华从事IT业,去年11月中旬购置了轿车。在交纳了买车到今年1月份的养路费467元后,王文华通过报纸和网络等途径得知,早在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法》和随后的两次修订中,就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其中还明确提到“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该稽征处主要依照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征收养路费。
王文华认为,从1999年10月31日起、也就是修正后的《公路法》生效后,《管理条例》所称的“依法”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复存在。
稽征处:车主片面理解法律规定
该稽征处负责人出庭认为,王文华要求立即停止公路营路费的认识,是对公路法的第三十六条的片面理解。因为该条除了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还特别指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在征收燃油税政策没有出台之前,机动车车辆拥有者仍有承担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也就是养路费)的义务,这也符合现阶段的客观情况和事实。
至于王文华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聚由国务院规定”的不同理解,该负责人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应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早些时候就此问题答记者问时,就明确表示现阶段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
一审:车主昨被法院宣判败诉
昨日下午的整个案件审理宣判过程时间很短,在不到30分钟的庭审后,合议庭经过10分钟左右的时间合议后,审判长以口头的形式当庭对此案作出宣判。
法院认为,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缴纳养路费是机动车辆拥有者的义务,国务院根据授权出台和制订的有关养路费征收的办法,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法院据此驳回车主王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80元)。
在一审宣判后,杭州公路稽征处负责人表示,在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将继续按原有标准征收养路费,并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理解和支持。王文华则希望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此事,直到养路费最后停止征收。(2311203)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夏法 实习生 杨俊 记者 陈洋根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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