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7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王刚 晓舫) 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驾照赶考热,许多人认为4月1日后考驾驶证要难考了,都赶在新规定实施前考掉,许多驾校学员爆满。针对这一现象,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认为完全没有赶考的必要。
权威声音:别盲从赶考
由于近年来我省严格驾驶员考核制度,通过开展夜间考试、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等制度,严格执行考试的评判标准,新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其中一年资驾龄的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2004年为1361人;2005年1204人,比上年下降11.57%;2006年为807人,在2005年下降的基础上,又下降了32.97%。
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强调,对我省而言,执行91号令后,考试难度变化不是很大,新规定则是提高了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科学科、合理性和针对性。而对驾驶人来说,安全是最重要的,严格考试制度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作为考生,完全没有必要考虑考驾的难易,去赶末班车。
变化一: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
新规定中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科目三中“9选6”的项目考试,移到了科目二。
科目二考试原来仅桩考一项,现在调整为桩考+“9选6”共十项内容,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调整后的科目三,将实际道路作为单独考试内容,并细化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更注重了学员的实际道路驾驶操作能力。对学员来说,增加了实际道路驾驶的培训时间。
变化二:明确了夜间考试的内容和比例
我省是率先在全国实行夜间考试的省份。早在2005年,我省对报考C、B、A类准驾车型的,夜间考试分别按10%、20%、30%的比例随机抽取;2006年三类车型抽取比例分别提高了20%、50%、80%。
这次公安部修订的91号令,参考了浙江的经验,将夜间考试列入全国统一考试项目。并规定对报考A、B类准驾车型的,全部进行夜间考试;对报考C类准驾车型的,随机抽取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夜间考试。
变化三:科目二仅有一次当场补考机会
我省已经统一启用2007版的《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记录单》,增加了科目考试的扣分内容,增加了一项综合评判标准,即“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一次,扣10分”。
新规定中的科目二考试采用了记分制。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在桩考和科目二其它项目考试之间,只能当场补考一次。补考了桩考,科目二其它项目就不再有当场补考的机会。只有初考时桩考合格后,科目二其它项目考试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而旧版评判标准仅是“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补考时还得再次桩考。
此外,我省的科目二报考C类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从原来的7项,调整为现在的5项,而国家规定不少于4项。除了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三项必考外,其他两项随机抽取。
变化四:细化了实际道路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
修订后的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有13项,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学员考试不得少于10项,并将评判标准逐项细化。
根据91号令规定,我省对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科目三考试一律不得在场内道路进行,考试里程不得少于2公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采用白天考试基础上增加夜间考试的,夜间考试实际道路考试项目不得少于7项(含夜间行驶项目),夜间考试里程不得少于1公里;采用参加夜间考试不再参加白天考试的,夜间考试实际道路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含夜间行驶项目),夜间考试里程不得少于2公里。旧版中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只有一个综合的评判标准,考试里程也作了调整。
变化五:调整了交通违法记分值
新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加大了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新规定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