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9日电(记者郑黎)宁波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尝试执法监督中的释法说理,为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深化检务改革,探寻可行性新途径。
检察官为何有理说不清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说,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我们推出的释法说理,实际是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做可以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但从当前情况来看,人们对于执法和监督过程中释法说理的重要价值认识上尚有差距”,刘建国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强权型司法理念驱使。长期以来,司法人员权力意识较浓厚,“既然手中有权,何必多费口舌”。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公诉方拥有明显的优势,助长了检察人员有理也懒得解释的惰性;
——部分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特别是在办理某些新型疑难案件时,对适用法律难以把握,心中没底,认为言多必失,不如“含糊说理”,“抽象说理”为好。
——部分文书格式不合理。有的文书只有很少数量的“填空式”空格,让办案人员想说理无从下笔;还有的文书设计不合理,同一内容多处出现,说理的效果也打了折扣。
此外,目前对于抗诉、不批捕等办案中如何释法说理,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说理应说到何种程度,也缺少实施细则,办案人员不好操作。
多管齐下推行释法说理
从2004年初开始,宁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逐步推行释法说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本立说,我们要求在不起诉、不批捕、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等业务监督的各环节和领域都必须实行释法说理:
一是扩大说理范围。不仅将说理体现在抗诉书中,还强调在立案决定书、不抗诉决定书、检察建议等文书加强说理性;
二是改革案件审查报告。突破原来仅从抗诉角度进行论证的做法,要求报告应结合申诉理由,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全面说理论证;
三是增加文案说理的内容。在说理中不仅强调要对申诉人进行回应和论证,还要在整个案件审查中,对被申诉人的意见和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分析说理,提高文案的理性感染力;
四是规范文书说理格式。规定说理可以直接体现在法律文书中,也可根据需要另附说理书面材料,另附说理文书应加盖检察机关印章。
五是口头说理增进面对面沟通。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文书不宜涵盖的情理、事理,以口头表述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郑本立说,现在基层一些困难群体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缺乏,如果在处理案件时能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并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法律说理,比文书案书而表述更容易取得好的效果。
寻求说理形式的多样化
据介绍,在文书说理和口头说理的基础上,宁波市检察机关根据办案和监督需要,进一步探索说理形式的多样化。
首先,设立圆桌审查多方互动。所谓圆桌审查,就是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等有关各方请到检察院,由检察官主持调停。郑本立认为,这种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可接近性和平等性,因而说理的效果更佳。
其次,对于重大信访案件公开通报。具体操作上,由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检方通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调查结论告知有关各方,征求反馈意见。去年下半年,有人向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控告当地公安干警违规打人,有媒体作了披露,一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江北检察院决定将此案公开通报。在通报会上,侦案检察官出具了相关证据,包括控告人的就诊病历、伤势照片等,并以详尽的释法说理,证明控告不成立,控告人表示接受息诉。
其三,办案公开听证。公开听证的程序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听证评议团,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经过、当事人态度等有关情况,提出个人看法,请评议团提出意见,最后由本院检委会作出决定。
公开通报和公开听证都邀请媒体参加作公开报道,各方反响甚佳。
说理要说到点子上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有各种理由,有的涉及实体,有的涉及程序,也有的仅是个别文字差错,”宁波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谢如程说,我们释法说理对申诉理由既要有回应,又应区别对待,对有争议的关键问题应展开详细说理,一般个别差错以提出纠正意见为主,不轻易启动抗诉程序。也就是说,说理要说到点子上,不拘泥于细枝末节,把严肃的司法文案变成了“咬文嚼字”。
一次,宁波北仑法院在审判中将原告误写为被告,申诉人提出控告,检察人员审查后认为这个差错对案件判决没有实质影响,建议法院直接勘误纠正。但对同一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时,检察人员发现,在关键事实认定上法院适用证据规则有误,便展开详细说理论证,建议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当事人非常感谢。谢如程说,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宁波检察机关应着重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和紧密性进行分析说理,构成犯罪的要件和证据链要求环环紧扣,无隙可击。前不久,宁波市检察院受理某信用卡诈骗案,办案人员发现,对于当事人系有钱不还,还是其他不可抗拒力无法偿还等关键事实,侦查机关缺乏有效依据,便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发送《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举需补充的证据和待证事实,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错案。
释法说理有利倡导和谐检务
刘建国说,从宁波的实践来看,释法说理和法律监督能力,概括起来为“三有利”:一、有利于“阳光检务”,防止法律监督权的滥用。根据我国理行法规,检察院享有司法监督权和批捕权、起诉权等权力,在相关环节增加说理的要求,有利于避免减少权力滥用、违法办案等不良情况;二、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如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如果说理不清楚,利害关系人或侦查机关就可能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反之,则可以使监督对象信服、接受,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刘建国说,检察官要纠正对方的错误,一定要讲出道理来,“以己昏昏,以使昭昭”是行不通的,因此,加强释法说理也是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的有效抓手。
据了解,从2005年初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捕决定1061件,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数的4.48%,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仅142人,且报上级复核维持原不捕决定;与此同时,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调解结案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58件,成功率79.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宁波释法说理的核心在于通过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方式,增进当事人与执法者之间的理解沟通,倡导和谐检务,以理服人和平息讼,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我国检察机关自身改革颇有意义的一项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