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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新跨越·法治篇:3个普通人的不一般故事

  “法治浙江”是制度的保障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陈柳裕

  省委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建设“法治浙江”战略决策的用意,在于使浙江能够在时间维度上,做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执行国家法律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前列;在空间维度上,能够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创制和实施解决地方特殊事项的规则,以使浙江顺利度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这一战略的确立,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应该加强地方法治建设为理论基础,具有极强的创新成分。

  “八八战略”的深入实施,推动了浙江经济的发展和前进,但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通过“法治浙江”来提供制度保障;建设“平安浙江”提出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状况良好、经济运行稳健、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六个确保”,但要实现浙江长治久安,需要由“法治浙江”来提供可靠保证;文化大省建设已成全省上下的广泛共识,但它的全面推进,有赖于通过“法治浙江”建设来建成文化成果的生成机制,建立文化产业的培育机制,养成文化权益的保护分配机制,完善文化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句话,只有通过“法治浙江”的贯彻实施,才能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加快建设文化大省提供支持和保证,才能使浙江发展的总体布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也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贯彻“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同时达致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总体要求就是实现民主法治,此外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可以随着“法治浙江”建设所设定任务的完成。因此,建设“法治浙江”与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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