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集体财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要求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经反复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发展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而设立的,有些是在国企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而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相对固定,因而对城镇集体财产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六十一条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3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五)关于私有财产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依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是:1私人不仅依法对其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其“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业主关心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针对这些情况,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六)关于公共利益和征收补偿
当前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