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许多法律都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物权法也应对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是从物权受到侵害如何保护权利人作出规定,权利人依照规定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也就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侵害物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简要介绍一下:
一是关于本法的名称。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有的建议改为“财产权法”,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需要说明的是,财产权比物权的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因此,不宜把本法的名称改为“财产权法”。有的建议改为“财产所有权法”。考虑到物权法所说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因此,本法的名称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二是关于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主要是两条: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因此债权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因此物权实行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为了使其他人知道特定的物属于谁,需要采取公示的办法,不动产原则上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原则上通过交付发生效力。据此,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作了规定。
三是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设立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为了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强势违反约定将商品房再次出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先购房人依据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暂作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是关于占有。物权法第十九章“占有”,主要规定了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特定物的实际控制。从现实生活看,对占有作出规范是必要的,比如:张某把汽车租给李某,王某擅自将汽车开走。张某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合同租赁关系,如果没有占有保护制度,李某就不能要求王某将汽车归还,只能由张某要求王某将汽车归还,而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关占有保护的规定,李某就可以要求王某返还汽车,这样就能够及时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