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7日讯
从年轻时外出谋生到返乡之间,平阳农民张碎孙恰好错过了一次巨大的变革。很多年以后,当他再次细细端详东一块、西一块补丁似的承包地时,他觉得自己“吃亏”了——村里绝大多数的耕地都被征用了。这意味着,他将损失一大笔征地补偿。
并不存在的0.61亩承包地
1977年间,当时24岁的张碎孙跟随父亲离开了世居的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村外出务工。这是他第一次走出家乡,他并不知道,这个年代整个中国正酝酿着一个巨大的、振奋人心的变革。
1984年间,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村也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但是,由于没能通知到,远在外地务工的张碎孙未能返乡,由于国家法律不允许撂荒或者弃耕,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便将本属张碎孙承包的土地份额交由该队其他农户承包。
1985年,当张碎孙再一次出现在乡亲们面前时,村委会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村里没有留下一分机动土地,张碎孙原本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也就无法落实。
张碎孙觉得自己吃亏了。按他的计算,自己耕种的1.93亩土地中,1.32亩还在耕种,0.61亩已被征用,除了得到其中0.13亩土地征用补偿,其余的1.1500567亩土地承包权至今无法落实,村委会也未给予土地征用补偿。
他找到村委会,现任村干部也很无奈,但出具了《证明》,确认张碎孙“按15年预测承包田应得2.600567亩”。拿着这纸证明,2005年3月30日,张碎孙与其妻儿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东村委会确认其2.60056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兑现安置房。
承包地征用补偿官司历时三年
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张碎孙作为城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以及土地征用补偿权利。法院随后作出一审判决,由城东村委会赔偿张碎孙户1.1500567亩土地的征用补偿费和安置房优惠价购买权。
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奈,该判决生效后,城东村向平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后,却发现这个判决存在“先天不足”,提请温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3月24日向平阳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15日,平阳法院再审判决,撤消原审判决,判城东村委会按0.48亩土地,赔偿张碎孙户征用补偿费和安置房优惠价购买权。不服判决的张碎孙提起上诉,今年4月1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再审判决。
村委会相关制度应规范化
案子最终抗诉成功,但这对于平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芬芬来说,这已经历时一年多的工作并没有结束。
“如果说公平,那我也可以很坦诚地说,这个案子对于被申诉人张碎孙来说,的确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没有得到足额的承包地。那么,他的损失应该怎样去补偿?”这是王芬芬思考的现实问题。
王芬芬认为,首先,村委会应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如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应使被征用土地的经营者、未被征用土地的经营者、及未落实土地承包权的村民,都作为村集体一员均等享受待遇,并且能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转办三产,解决农村失去土地和没有得到落实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就业,并且由三产产生的利润,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样才能为打造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基础。”王芬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