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24日讯(通讯员 岳耀勇 记者 徐晓峰) 明明是知法犯法,却不光拒不认罪还两次谋划逃脱处罚的腐败警官李国平终于锒铛入狱。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检察院公诉处获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老竹派出所原副所长李国平因涉嫌徇私枉法并到检察院撬窃、烧毁侦查案卷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经过丽水市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两次抗诉后,终于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1999年2月17日,当时担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的李国平接受在义乌用假抗癌药诈骗6万元的丽水市碧湖镇人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3人自首,在做完笔录明知王建伟等3人已涉嫌诈骗犯罪,并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仍按照事前和中间人达成的协议,徇私情私利,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通知义乌警方,仅叫王建伟、俞建伟各交3万元,谢俭明交2万元作为退赃和罚款,就将人释放。事后,王建伟等3人请李国平和妻子到酒店吃饭,表示感谢。席间,李国平还叮嘱王建伟等人“以后义乌不要去了,万一被抓,我就无能为力了”。
1999年2月24日,义乌警方派员赶到丽水,在看了讯问笔录后,要求李国平将王建伟等3人找来,但李却称3人不在丽水无法通知到。义乌警方办案人员遂取走案件材料及6万元赃款离开丽水。临行前他们向李国平出示了对王建伟等3人的拘留证,要求李国平协助将3人抓获归案,并及时与他们联系。
之后李国平多次与王建伟等3人来往,收受他们的财物,并帮助妻子向他们推销保险业务,却不履行职务协助抓捕3人,也未与义乌警方联系,致使王建伟等3人一直逍遥法外。直到2001年10月全国开展专项追逃行动,王建伟才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俞建伟、谢俭明相继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02年2月,王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俞建伟、谢俭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落入法网使李国平的徇私枉法行为暴露,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已经改任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派出所副所长的李国平立案侦查。李国平获悉后决定铤而走险,于2004年12月3日下午4点多携带插片、扁凿、手套等作案工具进入莲都区检察院办公楼,躲在五楼卫生间,等检察院下班全部人员离开后,李国平戴上手套撬开渎职侵权检察科办公室房门,偷走有关自己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的侦查案卷材料和其他两卷案卷材料,然后翻围墙离开,开车到丽水城外的瓯江边上,将作案用过的插片、扁凿、手套及作案时穿的羊毛衫、皮鞋等都扔进江里,又开车回到双溪镇周村老家,途中将3个窃取的案件档案放在一个山涧中烧掉。
次日,莲都区检察院发现案卷被盗,马上和丽水市公安局领导联系。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周密调查,确认了李国平盗窃并毁灭案卷的犯罪行为。12月5日,李国平被依法刑事拘留。12月15日,李国平被依法逮捕。
2005年2月5日,根据指定管辖,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国平对检察院指控他犯有徇私枉法罪作了辩解,对到检察院盗窃自己的犯罪证据予以销毁一节供认不讳。当天下午,云和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国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遂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李国平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判决宣布后,旁听群众议论纷纷,有些群众认为解放以来没有见过的到检察院盗窃案卷的事居然判了缓刑,显然是轻了。
云和县检察院于2月16日对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认为李国平一人犯数罪,而且进入检察院盗窃案卷,犯罪情节和性质都比较恶劣,同时李国平不仅没有认罪,还盗窃案卷,阻碍侦查活动,显然没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3月2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检察院对二审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李国平构成徇私枉法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一二审判决均未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而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确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于2005年11月11日依法以审判监督程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今年8月17日宣布终审判决,认为李国平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窃取了三个案卷材料,窃得后又将无法复原的卷宗材料予以烧毁,依法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浙江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依法应予采纳,对李国平以徇私枉法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当天,李国平即被收监执行刑罚。
至此,这起罕见的警官盗窃检察院卷宗案件经过三级检察院的一次起诉、两次抗诉,历时一年半,终于划上句号。徇私枉法、盗窃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终于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