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0日讯
儿子出生,母子还算平安,但还没来得及享受为人父母的喜悦,作为父亲的王某却在几天后被警方带走。
昨天,王某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提起公诉。据了解,这也是当地被此罪提起公诉的第一人。
早产儿被父亲从医院抱走
“哇,哇哇……”几声婴儿的哭声,虽不是十分响亮,却也意味着一个新生命的降临。
今年1月11日,王某的妻子怀孕大约7个月左右,在医院剖腹产下一早产男婴,体重不到1公斤(950克)。刚生下来时,医院检查认定婴儿生命体征基本正常,但呼吸比较急促。
听说女儿早产了,王某的丈母娘也赶到医院,但她只看到产后接受治疗的女儿,身边根本没有婴儿的影子,女婿王某也找不到人。
焦急的家属通过医生才了解到,王某已经把婴儿抱回家了,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对早产的婴儿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未及时医治婴儿在家夭折
第二天一大早,丈母娘便找到王某家里询问孩子的消息,但王某和家人总是支支吾吾。直到妻子家人提出要报警,王某家人知道瞒不过去了,才告知孩子已经夭折。
原来孩子降生后,妻子身体虚弱,母子治疗问题便全由王某一人打理。其间,王某被告知,由于是早产儿,婴儿需要医院的抢救方可存活,抢救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后续的治疗费用更可能是个无底洞。
43岁的王某虽说老来得子,但孩子的降生却让他闷闷不乐。想到自己只是一名收入很低的普通工人,家境又很窘迫。王某担心,即使支付了抢救费,婴儿长大后也可能会留下后遗症。于是,他没跟妻子商量,就暗自决定放弃抢救孩子。
下定决心后,王某不顾医生劝阻将婴儿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王某母亲看孩子一直哭,给婴儿喂了点奶粉,但没有条件采取其他方法救护。
第二天凌晨起来时,发现婴儿已经死亡。
这名父亲为何涉罪
在王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有人提出,王某因家境原因放弃孩子的治疗,导致孩子死亡,可以从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但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办案人员指出,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有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王某作为亲生父亲,对自己早产的婴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最终导致出生没一天的婴儿的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遗弃罪可公诉也可自诉,社会上任何一个人发现有遗弃行为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2011101)
●编后
编完这个稿子,心里很沉重。作为一名43岁才得子的父亲,我相信,他是多么渴望留着这个孩子,但是巨额的抢救费用以及日后未知的医疗费用,难倒了这个窘迫的男人。最终,他选择放弃治疗,将孩子抱回家中。
他应该知道,抱回家中对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从这一点上讲,执法部门履行了职责。编稿的时候,我曾打电话向余杭检察院相关人士求证王某的家境状况,对方表示:王某家境确实很窘迫。
从案情来看,公诉王某是执法者应有的立场。法院也最终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对社会来说,有很多问题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