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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露了馅
高小杭也为自己能为大家谋“福利”而自豪,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2002年7月,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小杭涉嫌挪用公款炒股,决定免去他的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职务,有关部门也对高小杭等人涉嫌挪用公款情况进行调查。但由于该公司财务经理杨某已将有关会计凭证作废品处理,调查由此陷入困境。此后,浙江省审计部门派出专业审计人员对该公司财务进行长达一年多的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发现了高小杭的部分涉嫌犯罪证据,依法移送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衢州市检察院查办。
2006年4月30日,衢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高小杭立案侦查,同时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该公司原财务部经理杨某立案侦查。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终于掌握了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私分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今年1月9日,此案侦查终结后,衢州市检察院决定移送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化县检察院查清了此案后,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6月13日,高小杭、杨某站在开化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上,接受了法律对他们的审判。
法院认为,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高小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杨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高小杭、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清分得的违法所得款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高小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高小杭不服,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就在二审法院受理后准备择日开庭审理之际,6月27日,自知难逃罪责的高小杭撤回了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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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为职工谋福利也要合理合法
此案至此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案件背后仍有不少值得深思之处。曾任衢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开化县检察院检察长黄耀奎作为该案的主办人员之一,谈及此案,深有感触。他说,高小杭等人终被判刑,给那些手握大权的单位“一把手”一个教训,为单位职工谋福利固然是“一把手”的分内之事,但如果打着谋福利的旗号侵吞国家财产,甚至为自己谋私利,那么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黄耀奎告诉记者,此案从案发到最终查处历经五年,过程曲折复杂,既反映了目前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也多少反映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查处难的现状。他分析说,与时下不少渎职案件相类似,打着为职工谋福利旗号的私分国有资产,常被公众尤其是发案单位小众容忍和谅解,而享受了私分国有资产好处的人自然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对付外界尤其是司法机关的介入,使案件发现难,查处难,追赃更难。黄耀奎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不少既得利益者一直替高小杭这样的“好领导”鸣不平,而且不愿退出自己已经拿到的好处。“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观念根植在国人心中,这也为高小杭等人恣意私分国有资产提供了土壤。这种集体腐败式的私分国有资产对社会的杀伤力其实更猛于个体的作案,在社会转型期提高公众对这类犯罪的法律认知已迫在眉睫。”黄耀奎显得忧心忡忡。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之所以能够作案成功,还与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夺市场,参与作假不无关系。对国有企业为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国家与省里的相关规定都对国有公司给职工购买保险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给职工购买大额的商业保险。为突破这些规定的制约,为私分国有资产开辟通道,高小杭等人需要保险公司的“配合”。
对购买商业保险的操作方法,正如公司财务经理杨某所说:公司没有项目时,保险费就在公司管理费中开支。公司有项目时,保险费就在工程项目“开发间接费”中开支,最终都反映在公司的收益和盈亏上。“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与他们存档发票不一致的另外一种发票的话,我们很快就会被发现。”杨某向检察人员坦言。
“正是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业务,配合了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的违法操作,最终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高小杭等人在接受检察机关审讯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