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没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货车司机,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的一只轮胎,猛打方向,将车开到了对面车道,结果造成自己车内两人死亡。
临海法院判决货车司机马师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8000元,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公司赔偿158900元,昨天判决书送给被告。
据了解,这是省内首例判决高速公路因疏于巡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败诉的案件。
避让一只轮胎出车祸
2005年11月9日凌晨1时48分许,河南人马德过驾驶中型货车行驶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临海段时,突然发现前方道路中间有一个巨型的货车轮胎。
电光火石间,他猛打方向,试图用刮擦护栏的方式避过障碍。因车速过快,急转致使车身失控,车头在撞坏中央护栏后进入反向车道,撞上了更大的货车,结果自己车内的周某等两名乘员死亡。
2006年2月27日,台州高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德过没有取得中型货车驾驶资格,遇路面遗留的货车轮胎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3月21日,死者周某家人向法院起诉,状告司机马德过违章驾驶酿成惨祸,同时将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今年3月1日,马德过交通肇事案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由临海法院继续审理。
高速公司否认有责任
庭审中,焦点集中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高速公路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他们认为,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是司机马德过违章驾驶车辆、操作措施不当引发的事故,马德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和过失,原告无权对台州甬台温高速提出起诉。
高速公司同时还辩称,已按《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管理高速公路,已尽到正常管理义务,客观上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高速公司赔钱
临海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者,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高速公路上遗留有货车轮胎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台州甬台温高速疏于巡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认定,仅解决了被告马德过与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并未涉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原因及责任。所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高速公司免除责任的依据。
此外,第三人丢弃货车轮胎,对造成本次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过鉴于第三人不明,被告台州甬台温高速在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