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29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立法,明确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等五种形式,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各级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表示,近年来,浙江省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一直在较高位徘徊,2005年为2684件,占信访总量的15%;2006年为2671件,占信访总量的12%;有的地方还接连发生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为受害人提供证据支持。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