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看起来似乎是一件很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金和利息,借款者,出借人双方都承认。但是当借款人拒不还钱,出借人起诉到法庭,没想到,法院对当初双方约定的还款利息并不支持。
案情
双方都是永康人,徐某家境富裕,出手大方,吴某则相对落魄,近年来做生意赔本,牌桌上输钱。在一次牌桌上输了钱后,被牌友们鼓动着“何不向邻居徐某借点钱来周转一下呢?”
就这样,吴某第一次跟徐某开了口,双方约好,吴某向徐某借3万元,三个月内还钱,月息5分,即每月1500元。对于这次借款,吴某感觉很难为情,但徐某表现得很豪爽,他觉得自己此举属于“乐善好施”。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吴某在支付了第一个月1500元的利息后又没钱了。今年2月份,吴某又找到徐某,要求再借1万元,一个月后还钱。徐某答应了,不过考虑到吴某还欠着自己的钱,徐某决定再次加息,月息1角,即借1万元每月利息1000元。
在交付这1万元借款时,徐某扣除了上次借款所欠的2500元利息,吴某实际上只拿到了7500元。
当这两笔借款都无法偿还时,吴某躲了起来。这时,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吴某偿还自己的4万元借款。
法官说案
令徐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借贷行为也是违法的。错就错在利息太高。
根据我国有关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永康法院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基准贷款利率5.68%(年利)来计算,合法的借款利息应该为1.89%(月利),这么一算,吴某应支付徐某的利息为2178元。
而实际上,在两次借款中,吴某第一个月支付了1500元利息,第二次借款又被徐某直接扣掉了2500元利息,那么吴某共支付了4000元利息。
法院判定,吴某那多付的利息,徐某还是要退还的,也就是徐某还要退还1822元(4000-2178=1822)。而徐某出借的4万元本金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徐某最后能还到的金额是38178元(40000-1822=38178)。
法官说,民间借贷哪怕双方事先有约定,但是,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就将被视为非法,在法律上来说,超过这个利息了,就是通俗上所说的“高利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