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1日讯
台州市路桥区昌利益印务公司为避开高温期,让外来工分批到外地旅游消暑。7月25日上午,首批9名员工手持预订门票,兴致勃勃来到天台石梁景区旅游,却被挡在检票口外。工作人员说:“根据上级部门通知,从7月1日起,以前买的门票不能用了,想进山必须重新买票。”
带队的阮先生十分生气:“这些票是我公司向你们售票处预购的,为何过了一个多月就不能用了?!”
该公司9名员工对此很不理解,有位员工说,好心情就这样被破坏了,但还不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阮先生只好掏钱再买9张60元一张的门票,让员工进山游玩。
阮先生向本报投诉说,5月10日,该公司花3200元向石梁景区售票处预购了80张门票,准备分批让员工旅游消暑。售票人员当时说,不盖时间印戳的门票,根据规定可长期通用。然而,仅仅过去一个多月,怎么说变就变了?“现在,我们等于每人花了100元的门票钱才能进景区游玩,这明显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正在此时,天台县一家企业的徐先生手持门票,带着两位上海客商上山游玩,同样也遭遇“检票门”。
在售票处,记者采访了景区的多名工作人员。他们说,7月2日,天台山风景旅游区作出决定,原来承包给私人的石梁景区经营权,因故提前一年收回。所以,以前买出的门票现在不能用了。
对此,阮先生十分不解地说:“景区对我们预购的门票当时没有作出时间的限制,现在又以收回经营权为由不承认这些门票,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该县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解答,并予以纠正!”
记者找到了原承包该景区的股东代表王钦济、叶良渊。两人对于游客所遭遇的“检票门”问题十分同情,并一再解释:“不管承包纠纷有多大,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景区对游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门票至今还是有效的,不能让游客吃亏。”
记者获悉,2006年6月,县旅游局职工许某通过竞标,以每年上交承包款636万元的高价取得石梁景区的经营权,并代表他的投资方与旅游部门签订为期两年的承包合同。叶良渊说,我们实际上是进入了“投资陷阱”,去年6月至今,从印票、卖票以及检票,甚至到底送掉多少门票,我们承包方除了参与向各地旅行社、企业等售票外,很难过问票务工作。与风景区实际上只是签订了一份没有多少经营权的票务管理承包合同。因此,第一年亏损200多万元。正当要与有关部门讨说法时,景区却以下一年承包款未到为由,7月1日起就单方面终止了承包合同。
对于阮先生、徐先生等遭遇的“检票门”,两位股东认为,这些门票属有价票据,在五六月份就售出了,应当属合法有效票据。何况,他们承包时间未满两年,仍是承包者。而台州有关律师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承包合同,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单方面取消承包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作为天台山风景区的主管部门——天台县旅游局对此是如何解释的呢?该县旅游局副局长余其标认为,当时上海方来承包景区,工作有声有色,局里也是很支持的,也给了很多便利,每年出50万元帮助做广告。到下半年,因为出现较大亏损,加上他们股东意见不统一,有的不想承包经营。因此,到6月底,局里要承包方交承包款,而他们又以景区送票多影响收入为由,要求结算,没有上交承包款,所以不得不在7月2日收回经营权。
余其标认为,承包纠纷不应损害游客利益,景区工作人员将这些游客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在事先未向游客公告,游客不知道经营权变故的情况下,应当让游客留下身份证号码及签名,允许他们凭原来门票进景区游玩。以后再遇上此类门票问题,风景管理部门一定会妥善解决,绝不让游客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