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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面临重大调整

   浙江在线08月04日讯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将从“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这是即将出台的新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审议稿)的一个重大变化。

  昨天,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戌标受市政府委托,将该审议稿的主要问题向市政协主席会议进行了通报。

  据介绍,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解决了近3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2004年6月1日前发放且符合现行政策的《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已基本处理完毕。随着住房保障形势的发展,杭州市有关部门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新办法。

  记者发现,从审议稿看,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面临重大调整——

  降低了收入标准下限

  “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新版办法在总则中就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由此,其申请门槛也“大幅度提高”:必须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如果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而原实施意见是:属中低收入的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就可以申请。

  增加户籍及实际居住年限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除了前文所涉及的家庭收入外,还包括: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杭州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先保障杭州本地户籍居民,及转为杭州户籍达到一定年限且实际居住的居民。增加户籍及实际居住年限规定,有利于解决杭州本地居民住房问题,也有利于留住外地来杭创业人才。

  此外,新办法(审议稿)将“住房”改为“房产”。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购买商铺、车库等非住房的现象,为体现公平性,这些非住房也应纳入家庭房产面积核定范围。在《办法》中予以规定,为操作提供政策依据。

  改“享受面积”为“保障面积”

  新办法(审议稿)将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改为“保障面积”,并明确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房可增加保障建筑面积10平方米。

  随着保障形势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已从最初侧重于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不足的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转变为针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改为“保障面积”,有利于将经济适用住房与福利分房区分开来。另外,考虑到公摊面积,高层、小高层住房增加保障面积,更具合理性。

  有关人士解释,“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其保障面积的话,超过部分要以商品房价格购买。”

  建立了多级审核制

  新办法(审议稿)改变原有的一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多级审核制度。将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和区建设(房管)局纳入审核机构,分别承担公示和初审工作。

  具体规定是: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改办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

  增加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环节,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增强监督力度。增加区建设局审核环节,则有利于对申请家庭情况(特别是收入情况)的全面掌握,增强了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情况的审核力度。

  加大了“放弃购买”处理力度

  新办法(审议稿)加大了对“放弃购买”者的处理力度,规定: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并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加大对放弃情况的处理力度,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家庭因挑选房源而随意放弃选房,造成《准购证》积压,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进度。一方面有利于严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制度,另一方面促进了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市交易年限不再一刀切

  新办法(审议稿)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主要是考虑到与原有政策的衔接性,沿用了原有政策。另外,为探索内循环模式,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家庭的,限制交易年限缩短为3年。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价和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相关规费等。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方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政府回购,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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