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8日讯
自己买的股票,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卖掉了,而卖掉的股票之后还在涨。老股民陆师傅最近碰到了这样一件令他很懊恼的事。
自己的法人股被人家卖了
1997年5月21日,陆师傅从当时的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下属的杭州股权交流服务中心以每股2.58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股未上市的“浙江惠肯”。“当时,这个股票所在的公司叫浙江嘉兴惠肯股份有限公司,还没上市,属上柜交易。”陆师傅说。
陆师傅说,“浙江惠肯”后来改过两次名,第一次叫“中宝戴梦得”,现在叫“中宝股份(股票代码600208)”。当时买的浙江惠肯性质是混合股,有2/3即6600多股是法人股。浙江惠肯1/3的职工股1998年在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摘牌上市。1999年6月23日,陆师傅去嘉兴惠肯股份有限公司办了职工股和法人股的交割手续。“他们没给我法人股的股权证书,只办了一张没有公章的持股凭证,上面登记着我的名字、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还有公司自己的登记中心的账号等。”陆师傅说,之后6600多股法人股就一直放在嘉兴,红利也没拿到过。
今年1月初,陆师傅听说这些法人股去年通过股改,今年2月份要上市流通,便打电话到嘉兴询问是否可以转到自己的户头。“嘉兴惠肯在电话里说转不来,只能交易,但得本人持有效凭证去嘉兴吉杨路金通证券交易所才能交易。”陆师傅想想跑嘉兴太麻烦,交易的事就先搁下了。
等到7月19日,陆师傅再打电话去询问时,吃惊地得知,自己的股票在2月份已经以每股9.18元的成交价被卖掉了,对方公司让他去嘉兴拿钱。这期间,6月18日,中宝股份最高涨到18.55元/股,8月7日收于20.02元/股。
“我的股票被人家卖了,感觉像被‘打劫’了。”陆师傅说。
法人有权处理法人股
浙江嘉兴惠肯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叫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一位自称姓吴、负责公司法人股处理的先生说,当时共发行了3000万股混合股,其中1000万股职工股,2000万股法人股。“上市前,是在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后来经批准,职工股和法人股分割开来,职工股上市交易,而法人股不能过户到个人名下,统一挂在公司法人名下。”吴先生说,至于持股凭证,只要法人认可即行,不需要盖章。
吴先生说,公司于今年1月19日当天,在杭州和嘉兴的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公告公布了包括陆师傅在内的所有持有中宝股份自然人的名单,要求这些自然人“于2007年1月22日至2007年2月13日下午3时至7时,持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持股凭证(黄卡)、中信银行分红卡到嘉兴吉杨路39号中信金通证券嘉兴吉杨路营业部统一办理股份、银行账户确认手续。”并要求上述自然人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完上述受托股份,公司将在2007年3月14日前统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以上自然人持有的法人股。吴先生说,因为时间长了,很多自然人的电话和地址已经变更,因此没有逐一通知,3月15日已经把钱都打入自然人的账户里。
“公告过后,法人有权处理法人股。”吴先生说。
-律师说法
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
陆师傅说,身在杭州,嘉兴的报纸自然是看不到的,杭州的那家报纸也并非每天都看,没看到公告是很正常的事。“既然要处理法人股,除公告外,寄封信、打个电话总可以吧,卖掉后通知一声总不过分吧。”陆师傅忿忿不平地说。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方志华认为,虽然法人股没有挂在自然人名下,但购买的自然人有所有权,持股凭证意味着“持有者是股票实际上的主人”,法人此举有对自然人的侵权嫌疑。因为,即使部分自然人的电话和地址变更,法人也应该在用一切手段逐一通知不到的前提下再刊登公告,法人是否把这些程序全部走过了?其次,此类公告应该连续多次(不少于3次)、且间隔性刊登,法人做到了没有?否则就是法人处理法人股的依据不足。
方志华认为,如果股民和中宝科控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