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
老弱病残上山救火的行为,将在我省被禁止。昨天,记者了解到,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新《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别明确:禁止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中小学生救火
应当被劝阻
与1989年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比,新条例在由28条增加到50条,内容上更细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单位工作人员有动员上述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外用火
处罚价格表出台
新《条例》对野外用火处罚有了明确的界定及相关处罚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具体包括: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损坏或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生物防火林带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景名胜区
可划定常年禁火区
在旧《办法》中,只有森林防火区和戒严区,新《条例》中则明确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而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