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 由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顺增涉嫌受贿案,经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顺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被告人杨顺增,1996年2月任宁波海关“两楼”(办公楼和干部职工住宅楼)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系、协调基础建设过程中的日常性事务。1998年4月被任命为宁波海关直属行政科副科长。
1997年初和1998年初,杨顺增利用担任宁波海关“两楼”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宁波海关主楼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和附属楼工程的承揽和建设中为宁波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谋利,并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生产经营处处长彭某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1997年底,杨顺增在宁波海关清障工程的承揽中,为施某某挂靠的宁波海曙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谋利,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施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1998年2月至1999年下半年间,杨顺增在宁波海关主楼第1、2及8-22层和附属楼第1-3层室内装饰工程的承揽和建设中,为罗某某挂靠的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谋利,并先后三次分别在深圳阳光大酒店客房内、余姚富达饭店门口及在其位于海曙区西后街的住处楼下,收受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1万元、美元1万元。
鉴于杨顺增在案发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因此依法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