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3日讯
“引进德国原装进口无需手术——电波拉皮仪,本月6日由专家团亲自免费试做。十年青春,一次拉回……瞬间除皱……”有近2000名普陀人收到了这样的短信。
看到这样的短信广告,她(涉及隐私,隐去姓名)有些心动。不过她也多留了个心眼,毕竟这也太神奇了,有些不敢相信。于是,她打了一个电话到普陀的工商部门咨询真伪。
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结果发现,短信广告的内容夸大事实,并没有短信上说的神奇,这对消费者是个误导。
最近,普陀工商部门对该美容诊所作出了处罚,除了马上停止发送广告短信外,他们还将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短信进行查处,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比较罕见。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8月5日,普陀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电话,询问该短信内容是否真实,该消费者还将短信转发给了工作人员。
得到这个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天对发该短信的沈家门某美容诊所进行了暗访。暗访中,他们发现,短信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确有出入。
8月6日,工商部门对该诊所突击检查。他们在现场发现,短信中提到的“专家团”,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而该店自称“电波拉皮仪”的仪器MEK3,也只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美容仪器。
按照产品介绍,使用该仪器2-6个月后,才能逐步体现美容效果,根本不可能实现短信中介绍的“瞬间除皱”、“十年青春,一次拉回”。
处罚原因:内容有虚假、广告未审批
不过是群发了几条短信,怎么就违反《广告法》了?8月8日,该诊所的负责人季某赶到工商局。对工商局的查处行为,他很不理解。
他承认,群发的短消息确实与事实有一些出入,但他通过手机短信点对点发布的,而不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不属于广告性质,因而没有违反《广告法》。
但工商部门认为,手机短信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向手机、小灵通、电脑等用户发布或传播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也是属于媒体的一种。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工商部门对该短信的定性为商业广告,而它的发布没有经过审批,这也是违背《广告法》的。
因此,工商部门将对该诊所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至少在1万元以上。
垃圾短信属侵权行为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普陀工商部门对该美容诊所进行处罚,是完全合乎我国法律规定的。
7月底,浙江第一部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审议。在草案中,对短信广告,做了如下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医疗服务广告应当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