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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发票牵出“案中案”

  隐瞒销售不入账,还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少缴税款,这家公司真可谓使出了浑身解数。但机关算尽,最终也未能瞒过稽查人员的法眼。

  不久前,桐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矿业公司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0份“奇怪”的运输发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承运人和收款人均不一致。稽查人员随即对这些运费金额高达172万元、明显存在“第三方”虚开嫌疑的发票展开了调查。一查之下,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吐露了实情:这项运输劳务是由某个体运输户负责承运的,而运输发票则是由该个体运输户出面联系,到外地某运输公司虚开来的。该公司的上述发票所涉及的12万元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在随后对开票单位和该个体运输户的调查中,也证实了这10份发票确实是属于“第三方”虚开的运输发票。

  调查到这里,案件似乎应该告一段落了。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却产生了新的疑问:到底是什么业务会产生如此高额的运费?公司人员对发票所涉及的业务细节为何始终闪烁其辞?其中是否还另有“隐情”?于是他们又对企业账簿和凭证进行了细致的检查,终于发现:这10份运输发票反映的,都是一项运送200吨镍矿用于销售的业务,而该项销售业务在公司的账簿和凭证中竟然丝毫没有记载。

  这可是一笔涉税金额超过400万元的销售收入啊!稽查人员随即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调查取证。经过艰苦细致的内查外调,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原来,早在2004年,该公司就与杭州某公司达成了以预收货款形式销售200吨镍矿的协议。在收到对方预付的110万元货款之后,该公司于当年5月陆续发出了200吨镍矿,价税合计410万元。但该公司却从未将该项业务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共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7万元。

  在铁的证据面前,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但却辩解说这是因为对方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付清货款,所以才这样做的。稽查人员严肃地向他们指出:税法明确规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销售方未收讫货款并不能成为不申报纳税的理由。而公司三年来对该项业务不但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反而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必须承担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后果。

  至此,这起“案中案”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而违法者也将为自己的偷税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张劲锋章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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