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原本是一家5人开心地跟团出国旅游,没想到,其中一人却在异国他乡发生意外死亡。家属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和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另外,他们还要求旅游公司退回旅游费用3万多元。
此案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的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出国旅游出了意外
死者张某65岁,生前是名内科医生。去年1月份,和一家旅游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张某与家人一行5人参加了“新加坡、印尼民丹岛六日游”。
1月31日,张某和家人从新加坡来到印尼民丹岛,当日入住那湾花园酒店。第二天早上10点多,张某到酒店向游客免费开放的泳池游泳。没想到,下水几分钟,张某即因溺水,被一名外国游客从泳池中救出。送到诊所后不久,张某即死亡。
对原告的指控,旅游公司觉得“委屈”。首先,泳池标注1.3米,而张某身高1.68米,张某会游泳,其死亡报告上有疑似心脏病的记录;此外,酒店没有配备专职救护人员的义务,而且张某死亡是在自由活动时间,导游根本不知道他去游泳了。
至于保险问题,被告说,他们当时要求张某买的,张某自己没要。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等人与旅游公司之间具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焦点即在于,被告有没有违约。
张某的死亡是在游泳过程中发生的,当地医生诊断疑似心脏病死亡,因此,法院无法确定张某是溺水死亡。
酒店泳池没有配备救生人员,但该酒店是国外酒店,国内规范不能调整国外秩序。因此,也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范。
旅游公司该对游客告知哪些内容?法院认为,两方签订的是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具有向旅游者介绍有关风俗人情、当地特色等 酒店泳池没有配备救生人员,但该酒店是国外酒店,国内规范不能调整国外秩序。因此,也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规范。
旅游公司该对游客告知哪些内容?法院认为,两方签订的是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具有向旅游者介绍有关风俗人情、当地特色等义务。但该种告知内容并非包括任何旅游者未知的内容。
而张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有判断自己是否适应游泳的能力。
最后,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当庭激辩
对判决结果,原告不服,随即提出上诉。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完整,对受害人入住宾馆存在众多不安全因素的事实也没给予完整、明确的认定,根据所谓“疑似心脏病”的诊断否认受害人溺水死亡的事实无法成立。
另外,对判决中的“国内规范无法调整国外秩序”、“旅游公司的义务到底有哪些”等等,都提出了质疑。同时,再次强调旅游公司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护义务、事故发生后领队也未尽到协助义务。
旅游公司则当庭一一进行答辩。
昨天,二审法院未当庭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