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2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辛成 实习生 魏阳阳) 被告席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局长郑彤辉表情自然,他今天第一次代表交通治安分局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该公安机关还组织60余民警旁听。
8月22日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这是江干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第三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江干区法院副院长陈叶影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
“扒窃”当场被抓 不满处罚上法院讨清白
原告章某今年35岁,男,淳安县人,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因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日晚,在杭州市江干区火车东站215路公交车站,章某又因涉嫌偷窃上车乘客的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
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杭公交治行决字[2007]第1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章某予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6月26日,原告拘留期满后被解除拘留。章某因不服该处罚决定,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庭审争锋相对“贼”请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双方还就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
被害人李女士出庭作证 |
原告章某坚持称“当时他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偷手机的是个贵州人”,一口否认其实施过扒窃的行为。并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执法人员任意侵害无辜者的身体健康,对其造成了伤害。
被告认为,原告在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上车不备,窃得李某裤子右口袋内诺基亚6020型手机一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对扒窃行为的辩解与受害人李某及两名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矛盾,且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为逃避处罚而故意歪曲事实。且原告系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量罚适当。故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申请了“扒手”小范和被害人李女士出庭作证。小范在事发前也曾因偷窃被处罚过。小范对于章某有没有偷手机,表示无法证明。而被害人李女士坚持称是章某偷了她的手机。
局长出庭应诉 促进依法行政
庭审结束后,江干法院副院长陈叶影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说,原告作为有前科的公民,认为公安局在程序上有瑕疵,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诉至法院,这是个可喜的现象,说明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
|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组织六七十人旁听 |
而被告作为负有社会职责的机构,局长到庭应诉,和原告面对面辩论,有利于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也说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增强。通过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法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和行政机关首长平等对话的平台,也给了其充分陈述观点的机会,这也表明了法律是公平的,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有,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调节官民关系,促进官民间的相互信任。
头一回当“被告”的郑彤辉也坦言,这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自身来说,是学习钻研法律业务,夯实了解具体案情的一个受教育机会,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是平等的,通过对话可以对案情有更确凿的了解,增进警民互信,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现哪些需要坚持需要改进,打击犯罪更有法律依据。
江干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相关链接——
江干法院前两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第一起是交通违法案件,原告在开车驾驶过程中被后面的车追尾,处理事故的交警认定原告须负一部分责任,被罚款200元。原告不服,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案件于6.26日开庭。杭州市江干交警大队大队长顾建平出庭应诉。后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方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二起是江干工商分局在接到宝洁公司举报,称原告销售的印有宝洁公司商标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江干工商分局在进行调查之后,对该批产品进行查扣。原告不服,此案于7.23日开庭,江干工商分局副局长邹传国应诉。此案现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