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律师称30万元
为“补偿款”
今日早报于8月25日报道了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民事赔偿成功调解的消息,华夏医院院方随后通过律师向本报记者回应称,调解中支付的款项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28名患者拿到的160万元款项中30万元是由华夏医院支付的。”作为华夏医院的委托律师(同时也是黄元敏的辩护律师),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主任熊辉伦认可“医患”双方有通过调解圆满了结民事纠纷问题。
熊辉伦表示,在调解此案的法律文书中均未提及赔偿款,华夏医院之所以同意支付30万元,完全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而另外的130万元则是由其他被告人通过家属支付的,主动解决与患者的民事纠纷是为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他说,在刑事部分开庭之前,责任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各方都是从尽快解决患者实际问题出发提出补偿方案。因为如果按正常的法律程序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可能还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这容易激化矛盾,引发新的问题。
负责人被追加为被告
值得商榷
早在今年5月24日,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华夏医院、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涉嫌虚假广告罪,移送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经法院准许,又撤回起诉,理由为补充新证据。
在8月7日成文的新起诉书中,虽然罪名没有变化,但华夏医院没有出现在被告单位之列,不过起诉书中多了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的名字。
新的起诉书中提到,作为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同意杨元其等人发布广告并帮助联系广告中介公司,后又向广告中介公司提供已经失效的2004年度的医疗广告证明。
“对杭州华夏医院单位犯罪的指控凸显法律盲区。”知情人士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第30条中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并没有涉及。
而华夏医院恰巧是由黄元敏、苏金苍两人各出资400万和100万元,于2004年6月9日成立的合伙制医疗机构。之后,注册股本曾有变更,黄元敏出资49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99%。
华夏医院负责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在该司法解释中有提到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黄元敏投资建立华夏医院并不是为了发布虚假广告,在单位犯罪不成立的前提下,将其追加为被告人值得商榷。(2810601)
民事部分以调解的方式了结,刑事犯罪指控将于30日公开审理,有“虚假广告第一案”之称的杭州华夏医院(以下简称“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在新的起诉书中撤销了对华夏医院单位犯罪的刑事指控。不过,除了3名虚假广告直接责任人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之外,华夏医院的负责人黄元敏也被追加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