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单身公寓,交付后业主才发现阳台紧挨地面,光照时间也很少。“当初售楼人员曾介绍,阳台和地面是有一定距离的,而且也应该能晒到太阳。现在既不安全也没充足的光照,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日前,业主孟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85051890求助。
记者与消费者面对面
记者:请说一下你买房的大致经过。
孟女士(以下简称“孟”):2006年初,我和杭州万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买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天元公寓”楼盘中的一套单身公寓LOFT。当时房子还在建设中,我只看了样板房,便凭销售人员的介绍和宣传简介,选了一套一楼的房子。
记者:你选这套房子的原因是什么?
孟:这个楼盘是高层,本来考虑到安全和光照的问题,我是不会买一楼的。但当时销售人员说,一楼前面是花园,阳光可以照射到,而阳台下有底层架空的设计,使阳台底部有0.5米左右的距离,加上1米高的阳台,一共是1.5米高,还是比较安全的。于是,我觉得还不错,便买下了这套房子。
记者:那么现在房子有什么问题吗?
孟:上个月,我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到现场一看,发现有问题,便拒绝收房:一楼基本晒不到太阳,而阳台因为连接着中心花园,下面根本没有0.5米的架空,被填上了泥土。这样一来,阳台离泥地只有1米,很容易翻爬。早知道这样,就选2楼或是3楼了,开发商为什么在买房时不说清楚,他们该不该承担责任?
记者与商家面对面
记者:请问孟女士所说的情况属实吗?
杭州万行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公寓销售部主管刘先生(以下简称“刘”):她说销售人员所作的承诺和实际不相符合,我认为我们的销售人员不会给她虚假的承诺,这点我们不能认可。
记者:关于阳台的高度和光照,是不是存在问题?
刘:关于阳台的高度,我们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水平高度来建造的,这是符合有关标准的。至于光照问题,单身公寓属于综合用地,不是住宅用地,因此对于阳光的要求和普通住宅是不一样的。
记者:对于此事,你们现在打算怎么处理?
刘:如果住户认为一楼不安全,可以自行加做防盗窗或防盗门。如果她一定不能接受,也可以按照购房合同来追究我们的责任。但我认为,我们并没有违反合同。
记者与律师面对面
记者:对于阳台距离地面的高度,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以下简称“陈”):一楼阳台距离地面的高度,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按居住要求只要与地面平行,即符合居住标准。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高度,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高度标准建造房屋。由于孟女士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证实开发商所作的承诺,同时开发商又否认此说法,故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记者:关于综合用地的日照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陈:综合用地分为商贸用地、商住用地、商旅用地等很多种情况,目前法律法规除了对居住建筑的日照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没有具体的标准。
如果综合用地含有住宅用地,就属于居住性质的建筑物,那么就应该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居住建筑的间距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照标准——冬至日照不能少于两小时。达不到这个标准的话,业主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