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昨天,杭州市教育局等7部门下发《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义务教育学校取消代办服务费
2008年春季开始,杭州5县(市)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10年春季开始,全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
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
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放学后,学生确有接送不便等困难并要求学校给予帮助的,学校应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并不得向学生收费。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各区、县(市)财政应将教师承担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教职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严禁借“校中校”等名义乱收费
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今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今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高中收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今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标准,重点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3.5万元,一般普通高中每学生不得超过2.5万元,学校按规定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择校费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