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为增强免疫能力,吴先生在余杭区某大药房购买并服用了保健食品“××神鞭”,服用后的次日清晨身体出现“脸红、心跳加快”等现象,但吴先生当时并没有在意。
三天后,吴先生再次服用该产品半小时后,出现“头痛、面部涨红、心跳加快”等不适现象,经过医院诊断为头痛。吴先生对“××神鞭”的成分产生了质疑。
于是,吴先生上网进行了查询,结果他发现该产品的两个批准文号“藏卫食健字(2006)第18号”、“藏卫食准字(2006)第18号”不符合国家规定,且2006年国家也没有这种批准文号。据此,吴先生认定他购买的是假冒保健品。于是将出售“××神鞭”的大药房告上了法庭。
昨天,余杭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先生认为,大药房作为经营特殊商品的大药店,拥有专业人才,具有识别真假的能力。在购进每一种商品时都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但大药房明知“××神鞭”是违法食品却仍公开出售,造成他服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良反应,身心受到双重伤害,故要求大药房双倍赔偿其购买“××神鞭”的货款700元、医疗费1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等费用,合计9860元,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余杭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