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日前,外来务工人员王先生去医院就诊时,将电动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内,医院收取停放费1元。当晚车辆被盗。在龙湾区消费委和消费法庭法官的见证下,医院和王先生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当场兑现电动车补偿款1500元。停放在商家场所的车辆受损屡见不鲜。法律界人士对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指点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克明称,消费者去商家消费时,比较常见的停车有三种。一是消费者将车停在商家提供的收费场所内。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受损,是商家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要承担100%的责任。
第二种是商家提供免费的停车场所,并竖起“概不负责”之类的警示牌。这种情况如果车辆受损,商家仍要酌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种情况是消费者将车停在商家附近的空地上。这时如果车子受损,商家承担多少责任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将车停到商家附近的其他收费停车库去。
此外,消费者在遭遇损失后,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诉诸法律。律师提醒,将车停在停车场的消费者应保管好票据,作为车子曾停在该处的证明。停车场没有票据的,可以事后再补或者用其他的证据。倪传芬 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