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9月4日讯(通讯员 沈简轩 记者 黄宏)今后,涉及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官民”纠纷、群体性诉讼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检察院将优先办理。日前,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我省检察系统优先办理的案件主要分为3类:涉及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征地拆迁、城镇建设、医疗服务、教育收费、资源环境、社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外来人员如果犯了罪,由于工作及居住的原因,取保候审往往成为难题。《意见》明确提出,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涉嫌轻微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不批捕。对已被逮捕的外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意见》还规定,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依法惩治强迫劳动、招工诈骗等侵犯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犯罪活动,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涉及外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