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对于一些不知道如何选股的菜鸟级股民来说,“听消息”是他们炒股的主要模式。而且,往往越是处在“消息神经末梢”的股民,越是依赖“消息”,这便让某些心术不正的人有了可趁之机,假借有内幕消息替人炒股,结果拿到委托人的钱之后,就玩起了“人间蒸发”。昨天,杭州市江干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委托炒股纠纷案。
今年初,股市牛气冲天。杨女士通过一个炒股QQ群,认识了同在杭州的毛先生,得知他“认识证券公司的经理,有许多内幕消息。”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杨女士决定委托毛先生替她炒股。
8月初,两人去证券公司新开户,账户上用的是毛先生的名字。杨女士诉称:今年8月,她与毛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委托毛先生炒股,8月7日,她和毛先生来到杭州一家网吧,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将自己账上的10万元划到了毛先生的银行账户内。
就在杨女士准备收获“股票赢利”的喜悦时,突然得知,这个毛先生不可靠,可能委托炒股是假,骗钱是真。这下杨女士着急了,划钱后的第3天,也就是8月9日,她一纸诉状递到了江干法院,要求停止她与毛先生的委托协议,并让毛某退还10万元代为炒股的钱。
与此同时,为防止毛先生将现金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掉,起诉当天,杨女士还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毛某的银行存款及股票资金账户。
非常不巧的是,就在进行财产保全前几个小时,打入毛某账内的10万元钱已被转移,账户里只剩下1元钱。而且,毛某也不见了。
杨女士报了警。据悉,因毛某涉嫌诈骗犯罪,目前杭州翠苑派出所已受理该案,因此,江干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于昨天裁定驳回了杨女士的民事诉讼。
来自警方的消息,毛某曾有诈骗前科。
昨天下午,江干法院的吴法官表示,委托炒股存在高收益、高风险。如本人不会理财委托他人打理的话,股票账户名应为本人姓名,并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规避风险,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赢利部分如何支取、亏损部分如何担责也应明确约定。
其实,除了委托炒股者存在风险外,被委托者也存在风险,被委托者应得的佣金无法直接从股票账户中取得,如没有合同约定佣金等支取方法,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出现扯皮,届时被委托者可能恶意抛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