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
宁波市将调整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对经济适用房申请户增加收入限制,并试点经济租赁住房。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原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能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调整后,享受面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设定,住房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设定。预计扩面后市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约1万户,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约6000户,比目前保障户数净增约4500户。
按照政策调整方案,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实行的限价房政策统一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调整为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增加收入限制,对申购对象设置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收入条件。预计目前全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有3.5万户左右,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约2万户。
经济适用住房由各区组织建设。可单独建设,也可结合旧村改造和搭车开发等形式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于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房价比较稳定的区,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为使房源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困难家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将采取评分制销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婚龄、家庭结构等情况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排序在前的优先取得准购资格,使销售更加公开、透明。
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限制年限为5年。本次政策调整,对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了政府可以优先回购的内容,上市需补交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具体交纳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调整后,拟在下半年推出2500套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主要位于江北洪塘。
此外,我市试点推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实行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考虑到经济租赁住房在我市尚未实施过,可借鉴的经验不多,因此,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
经济租赁房承租对象主要为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体。初步设定为人均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无房户。经济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以后按市场租金甚至可高于市场租金出租,体现经济租赁房的过渡性。
经济租赁住房房源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以小套型为主,套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对中小套型房源较为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