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7〕8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一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的总体要求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从现在起到今年底的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其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且继续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加强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省质量技监局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重点打击以连锁配送、送货下乡为名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督促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严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扎实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加快欠发达地区建设进度,大力推动连锁超市、放心店向学校、社区和厂矿企业延伸,努力提高配送率,着力解决“无店村”食品安全保障问题。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省工商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省卫生厅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五)药品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省经贸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及安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再符合法定条件且继续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到今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省质量技监局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加强检验检疫,防治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监局。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流通领域商品整治组、餐饮业食品整治组、药品整治组、进出口商品整治组等6个整治组和新闻信息组。省农业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6个整治组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和工作目标按期完成。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落实“四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整治行动中,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产品质量和安全意识。要注重宣传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既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有组织地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开展。要加强一线执法力量,确保整治措施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督查。各市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两周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及时将重大情况报省政府。
各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将全省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