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
每逢银行调整贷款的还款利率,许多按揭购房的人都会根据银行的通知单,调整下个月的还款金额,但却很少有人会去认真研究调整后的起止时间。
嘉兴的周先生是个非常认真的人,他研究了还款合同后,觉得银行多收了他一天的利息,在多次沟通未果后,他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昨天下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20年贷了29万元买房子
29岁的周先生在去年5月按揭购房,于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借款合同》,贷了29万元。
合同中,周先生和银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6日,分240个月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月利率为4.95225%。,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则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执行相应档次利率。
按照约定,周先生每月归还本金1208.33元,利息首月归还1436.15元,以后每月递减。银行于每月25日从周先生账户中按月扣除相应的还款额。今年6月25日银行以执行新月利率5.58%。为由,扣除周先生第13期还款额2791.10元。
但是经周先生核算,银行无故多扣收利息45.48元。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归还多扣的利息45.48元,并赔偿副本送达邮寄费20元,共计65.48元。
起止时间的计算是争议焦点
银行到底有没有多收这45.48元呢?昨天下午,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还款的起止时间上。
周先生觉得,按照约定,月利息计算总共有240个月,首期的利息应该是从2006年5月26日至6月25日。以此类推,到2007年5月25日调整新利率为止,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归还了12个月的利息,包括2007年5月25日的利息,那么第13期,也就是2007年5月26日到6月25日的利息应该是1537.29元,而银行实际上却收了1582.77元。很明显,银行多收了2007年5月25日这一天的利息,多收了45.48元。
银行觉得,按照约定,利息的收取是整月的时候按照整月算,如果不是整月就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首期收取利息的时间是2006年5月26日到6月24日,而不是周先生认为的6月25日,因为25日是截息日,也就是还款日,放款日是26日,所以并不是整月。那么每个月的还贷起止时间是上个月的25日到下个月的24日。至2007年5月26日新利率调整开始,中间有5月24日和5月25日两天,要分段计算利息。
上诉是为了防止多交22天利息
对于银行的计算方法,周先生觉得自己吃亏了,因为之前的12期利息,都是以25日为截止日期的,这就意味着在前面的12期付款中,他已经把2007年5月25日这天的利息支付掉了。而银行却把这天作为第13期利息的开始时间,前后两种利率的差别,使他多交了40多元钱。
周先生表示,假设银行每年都提高利率,他可能每年都要多出这样一笔利息,而银行实际上等于收取了240个月加20天再加首尾两天的利息。
银行认为,计算规则是完全依照中国银行总行的规定来的,而且在购房借款合同里也作了特别约定,当放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或遇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所以银行认为截息日是25日,利息就是计算到24日。到底该依照谁的计算方法呢?南湖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