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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孩子掉进公厕 法院判居委会承担30%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 妈妈带着3岁的儿子上公厕,结果儿子掉进掏粪坑口溺死。昨天,玉环法院判决玉环县坎门里澳社区居委会(下简称居委会)赔偿近6万元。

  3岁孩子溺死掏粪池

  云南人吴某和周某夫妻俩,去年11月带着儿子小帅到里澳社区打工。3月2日14时许,吴某带儿子一起去社区公厕内小解,她将儿子放在了厕所外面,当她出来时儿子却不见了,最后在公厕东边的掏粪坑(原来上面盖有一块水泥盖,当地农民掏粪时要揭开盖子)里找到了溺死的儿子。

  居委会下属的老年协会帮吴某办理了丧葬事务,并支付了三四千元费用。吴某要求玉环县珠港镇政府及居委会赔偿未果,就起诉到法院索赔17万余元。

  庭审时就责任展开激辩

  庭审中,双方三组人员就是否该由珠港镇和居委会负赔偿责任产生激烈争辩。

  吴某夫妇认为,两被告在管理公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疏忽,应该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珠港镇认为他们的职责是落实县政府的各项措施,落实农村公厕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不是农村公厕的实际管理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认为,该公厕掏粪口平时都用水泥盖着,事发当天是因为农民还要继续使用,所以未将盖子盖上,并不是居委会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庭审后,法院依据法庭认定的上述事实,作出了由居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

  母亲被认定是第一责任人

  审理此案的项延永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物件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按规定,应由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珠港镇仅仅是落实农村改厕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并不是公厕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吴某作为死者母亲,有监护义务,吴某让3岁的孩子在公厕外自由活动,导致其掉入化粪池死亡,吴某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应对孩子的死承担70%的责任。而居委会是公厕的所有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化粪池未盖上盖子,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认定是居委会对公厕管理存在瑕疵,因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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