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4日讯
19日,西湖区检察院以“骗取金融凭证罪”对被告人叶某、刘某、黄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以来,杭州市首例以“骗取金融凭证罪”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叶某、刘某是杭州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会计,事实上,这是家皮包公司,从未开展过任何业务;黄某是浙江之俊集团公司资金调度负责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前提,安泰公司根本不具备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
叶某、刘某制作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财务资料、工业品买卖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黄某调度资金为申请承兑汇票向银行提供500万元保证金,骗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为杭州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
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非法贴现后打入黄某的账户,用于之俊集团公司的资金运转。事后,三被告人先后离开,公司陷于混乱,银行索债无门,安泰公司至今未能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资金,扣除已有的500万元保证金,银行足足损失了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