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小偷后不能打,小偷有生命危险时同样不能见死不救。浙江湖州3位抓小偷的市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追堵偷车贼的过程将其逼入河中,非但没有想办法去抢救,还直到确认小偷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结果在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藐视小偷的权利,把小偷逼入绝境,对小偷见死不救——很显然,这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在许多人眼中,一个人偷了东西犯了罪,他就成了可以随意处置、随意羞辱、随意报复、随意侵权的坏人,坏人就低人一等,坏人就没有权利或者权利得打折,对坏人的任何处置都有充分的道德理由。
很明显,这种法盲表现源于道德与法律不分的传统观念,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混合在一起的道德法传统养成了国人道德审判的习惯。除此之外,政府和公权力也在其中起到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
公权力不仅只对权力实施的直接对象产生影响,基于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共性,公权行为传递的价值观也会对其他公众观念产生影响,好的做法会产生好的示范,坏的做法会产生坏的暗示,动辄违法行政的取向会对公众形成“法可随便违”的暗示——因为这种对公众行为的示范性,一种理性的权力会非常注意自身的循规蹈矩率身垂范,避免对公众形成非常恶劣的暗示,避免自身不正的行为成为公众效仿的典型。
显然,在如何对待小偷、卖淫女等“坏人”上,不少地方的公权行为起到了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有的地方以“肃清道德”的名义大张旗鼓正义凛然地公审小姐和嫖客,有的地方以“威慑违法犯罪”的名义押着犯罪嫌疑人在市区“定点巡游”,有的地方为让公众解恨而举行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会——在舆论语境中,公权力对“坏人”游街、示众、公审、公捕的事件层出不穷此起彼伏,这种毫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公权行为会对公众产生多么不良的暗示?民间本身这方面就缺乏法律意识,如果公权力强化对嫌犯的尊重,把保护“坏人”的正当权利凸显出来,会在潜移默化中不断矫正民间的法盲行为。而公权力的法盲行为,只会不断强化民间“坏人不是人”的意识,加剧着公众对“坏人”盲目的道德惩罚冲动,从而导致见死不救落水小偷这些行为。
在有些国家,什么场合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其中之一就是当了被告。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也无权强迫其在公开场合穿囚服、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有权精心打扮以“正人君子”的现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权利——从这个最细节的权利就可以看出法律和公权对嫌犯的权利是多么尊重。公权如此率身垂范细致入微地尊重“坏人”权利,民间怎么可能出现我们社会那种不把小偷当人的法盲现象?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