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那是一次热血的见义勇为,但却是李秀忠难以承受的。受伤、被毁容、离婚、没钱继续治疗……最终他选择起诉。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见义勇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
救人时煤气发生爆燃
2004年1月27日,正月初六,鹿城区灰桥新村某幢201室,忽然发生管煤泄漏。温州市煤气总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因其未携带设备,抢险人员一时无法进入室内。
楼下聚集了许多住户,邻居们知道,201室住着一对老人,前不久刚搬来。
住在同一幢的李秀忠、陈松林在另两位邻居的协助下,从隔壁阳台爬进201室,将房门打开,让抢险人员进屋。然而,就在抢险人员进入房屋时,现场发生煤气爆燃。李秀忠、陈松林以及另外两名协助救援的邻居都被烧伤了。两位老人也不幸身亡。
冲出火场后,4人都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李秀忠伤势最重,烧伤面积达38%,全部集中在脸部、颈部及双手,并伴有轻度吸入性损伤。
烧伤市民向煤气公司索赔
鹿城消防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两位老人使用管煤不当,导致泄漏;煤气公司在抢险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煤气遇火源爆燃。
这次事故极大地影响了李秀忠等人的生活,40岁的李秀忠被烧伤毁容后,妻子与他离婚,他还需要继续整容治疗。经鉴定,李秀忠的伤势构成三级伤残,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院时,医生说,李秀忠还需进行5到6次面部整形手术,需要30来万元。
为此,2005年1月,李秀忠等人将煤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庭审期间,煤气公司提出将死者家属列为第3人。同时,其余3名参与救援的市民,也提出了诉讼。
见义勇为受法律鼓励和保护
经过两年的审理,鹿城法院最终认定,李秀忠等人在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主动与他人一起协助抢险,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因被告抢险人员处置不当,导致李秀忠等人肉体与精神遭受重创,其所受的损失理应得到填补。
法院一审判决煤气公司赔偿李秀忠89万余元,陈松林获赔33万余元,另两名受伤邻居也分别获赔20余万元。
听到这个结果的李秀忠,并没有特别兴奋。摘去整天戴着的鸭舌帽和墨镜,如今的他有一副让人不敢一下子直视的脸,但他并没有从此封闭起来,反倒经营起一家需要成天面对客户的房屋中介所。
“赔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身心的伤痛。”李秀忠拿着判决书感慨地说,“但如果回到3年前的那天,我想我还是会做同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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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李学生、周大军、卢丙会……一个个英雄,频频在温州出现。如何不让流血的勇士再流泪,成了当地政府、民间共同思考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讨论,近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以政府为主导,以保障为重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并在制度层面进行诸多创新,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保障以及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温州市综治办副主任章寿禹说:“以前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按规定只能用于表彰,不能用于医药费,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而且两年发放一次,新办法彻底解决了后顾之忧。”